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201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2015-09-23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深圳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有关精神及要求,确保我院201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公开、公平、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我院全体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奖励名额:
我院向学校研究生院评审推荐8人。
四、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刻苦学习,成绩优异,所修课程全部通过,无重修记录。科研成果突出,如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校级以上获奖等。学生工作突出,社会贡献大。
5. 已获得上年度国家奖学金的材料不得重复参评。
五、评选办法:
(一)学院评委会认真审核参评者的申请材料,确定参评资格。
(二)学院评委会根据参评者材料,综合评价,择优确定获奖推荐名单。
六、评选程序:
(一) 9月23日-9月28日,所有符合参评条件并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登陆研究生院主页网上评优系统,在线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好后打印,本人签名,附成绩单和相关成果复印件,经导师(推荐人)签字,送交学院评委会联络人。
(二)9月29日-10月13日,学院评委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材料初审,并组织评审。院评委会确定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研究生院。
(三)10月14-22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各院评委会推荐名单,并将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委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委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委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2015年10月23日前,校评审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七、其他:
(一)个人申报材料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课程成绩单、科研成果复印件(承担科研项目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发表论文期刊封面、目录、论文全文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等)、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他可证明本人优异表现的证明材料。
(二) 报送的科研成果必须为在校期间完成,且以深圳大学名义发表;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发表文章;已获上一年度国家奖学金的材料不得重复参评;发表论文、获奖、专利等须评奖人为第一完成人;作为第二完成人的,第一完成人必须是其导师。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四)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深圳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大学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解释。
(五)咨询电话:
1、评审及材料报送:
联系人:黄老师    办公电话:26732854   办公地址:院馆A302
2、研究生课程类型及成绩咨询:
联系人:曾老师    办公电话:26958965   办公地址:院馆A302
3、网上评优系统使用技术咨询:
联系人:邹老师    办公电话:26558495   办公地址:办公楼423
深圳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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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部)评审委员会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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