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2018-09-19
第一条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及《深圳大学学生部文件》(深大学部[2017]6号)有关精神及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名额原则上按各学院当年全日制在读本科生人数比例等额分配。2018年,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为1人。
第三条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本科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全日制本科生;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举止文明,道德品质优良;
(五)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为本专业前10%,参评课程无不及格科目,且需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必须在以上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须有收录证明),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七) 同等条件下高年级优先,已参评过的年级不再参评。
第四条 评定工作流程
1. 9月13日上午9:00至9月14日17:00,开放国家奖学金网上申报系统的申请功能,学生凭本人校园卡账号和密码登陆网上办事大厅:http://ehall.szu.edu.cn/new/index.html,在线提交申请表。
2. 9月18日12:00前,学生将成绩单、获奖证明等书面材料交到所在学院。
3. 9月19日17:00前,学院辅导员进入系统完成审批工作,学院辅导员在线提交审批意见。
4. 9月21日17:00前,学院完成初评及推荐候选人名单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汇总下列材料报学生部(学生活动中心305)①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候选人名单(需学院领导签字、盖章);②推荐候选人国家奖学金证明材料(不需交审批表纸质版)
5. 9月25日,学生部对学院上报的拟获奖学生材料进行复核。
6. 9月30日前公示全校国家奖学金推荐获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各学院至学生活动中心305领取拟获奖学生国奖审批表纸质版,并由学院领导签字、盖章。
7. 10月9日,学生部将评审结果报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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